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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728310号“Surg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2:46:0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2425号
申请人:北京必致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28310号“Surg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598009号“汹涌”商标、第57296820号“SURGE”商标、第50544839号“SPURGE”商标、第29750066号“SURGERII”商标、第12049536号“SURGE ART”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五处于撤三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的复审服务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五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依法撤销(见第1822、1824期《商标公告》),且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五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三的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日。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字母构成、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测量;气象信息;材料测试”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测量;气象信息;材料测试”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测量;气象信息;材料测试;室内装饰设计;地图绘制服务;(人工降雨时)云的催化;笔迹分析(笔迹学);能耗记录表出租;替他人称量货物”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肖琦
赵秀辉
刘双双
2023年0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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