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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564808号“刘八家农场 刘 家农场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2:46:3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5095号
申请人:刘万富 委托代理人:朝阳华夏燕都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64808号“刘八家农场 刘 家农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452892号“家庭农场 FAMILY FARM MIJ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083730号“HOMEFAR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经被我局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中予以驳回,所涉及的驳回通知书已经生效,故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HOMEFARM”可译为“家农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含义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米酒、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米酒、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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