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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35756号“EPISOF”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2:46:29关于国际注册第1635756号“EPISOF”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3337号
申请人:BIODERMIS CORPORATION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35756号“EPISOF”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类国际注册第679632号商标、第5类国际注册第67963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商标构成、含义方面存在较大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鉴于申请人的知名度以及申请商标始终与申请人的知名商标结合使用和宣传,申请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的简介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两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晶
王若凡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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