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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816960号“镭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2:47:1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5967号
申请人:深圳市云语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安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16960号“镭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我局所引证的第1984874号“雷速”商标、43501004号“雷速情报 不止于情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以上商标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的撤销决定书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与引证商标二的主要认读部分在文字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以上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视频复审服务与以上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录音棚服务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目的、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以上引证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与以上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对象等方面存在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不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以上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培训;通过模拟装置进行的培训服务;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体育比赛;娱乐服务;职业再培训;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柴玲
张玉广
卢榆
2023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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