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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649610号“香港都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2:48:5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494号
申请人:香港都会大学 委托代理人:孖士打(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49610号“香港都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香港都大”虽含有“香港”,但申请商标系“香港都会大学”的官方简称之一,与申请人之间有唯一且直接对应关系,故整体具有除地名外的其他含义,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介绍、相关报道、商标档案等的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香港都大”文字构成,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唯一简称并形成一一对应关系,故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申请商标含有“香港”,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且申请商标整体并未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及可使用性。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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