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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51806号“RESPIRA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2:48:42关于国际注册第1651806号“RESPIRA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950号
申请人:瑞丝贝拉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51806号“RESPIRA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820185号“RESPIRARE”商标、第20813145号“蓓瑞思RESPIRARE”商标、第25707003号“RESPIRE芳香呼吸 AROM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各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尚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引证商标三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肥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洁肤乳液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RESPIRAE”,与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部分“RESPIRE”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三共存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尚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且是否援引两商标对本案的审理结果无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此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夏
解林江
孙志权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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