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45444990号“简竹青”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2:54:5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4146号
申请人: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金凤凰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四川简竹青茶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17日对第45444990号“简竹青”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及其驰名商标第1563298号“竹叶青Bamboo Leaf Gre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第11771947号“竹叶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的引证商标一的摹仿。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四川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等荣誉等所获荣誉;广告宣传证据;在先裁定;其他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具有原创性和独创性,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字典摘页。
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争议商标于2020年4月15日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后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12月7日被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两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简竹青”与两引证商标汉字“竹叶青”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含义无明显区别,分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全部商品与两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并且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引证商标在茶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在双方地处同一地域的情况下,若争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权益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3月03日
信息标签:[db:ta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