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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436485号“FREE PEOPL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2:55:1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4207号
申请人:都市旅行用品商爱尔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36485号“FREE PEOP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FREE PEOPLE”商标的真正权利人,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在相关领域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115391号“Free People”商标、第41084604号“FREE PEOP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审理作出的商评字[2022]第0000097804号无效宣告裁定书裁定予以无效宣告,其宣告无效公告已刊登在第1809期《商标公告》上,该商标现已不能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英文组合“FREE PEOPLE”与引证商标二英文组合“FREE PEOPLE”字母构成相同,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机、玩具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游戏机、玩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复审商品上,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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