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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422856号“惠源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2:55:3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4216号
申请人:重庆惠源家养老机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顾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22856号“惠源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针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371604号商标、第25873882号商标、第3773330号商标、第377332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申请人放弃“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放弃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三、四已被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三、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养老院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档案电子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
1、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委托人对代理人有放弃或者变更评审请求授权。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在养老院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已生效,其现为咖啡馆等服务上的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在疗养院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已生效,其现为保健等服务上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了申请商标在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的复审请求,因此,我局在该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养老院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养老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合议组成员:张萌
戴艳
刘盈盈
2023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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