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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560106号“WOW CAPSUL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2:55:4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3854号
申请人:广东丸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海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60106号“WOW CAPSUL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590106号“WowShcool”商标、第38697320号、第15996570号图形商标、第34305859号“WowShcoo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整体外观、具体含义等方面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现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其权利状态尚不确定,请求等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与商品之间存在对应联系,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四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用甘油、糖精、工业用化学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首要认读部分中个别字母虽经图形化设计,但相关公众仍易将其识别为“WOW”,与引证商标一、四首要认读部分“Wow”在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独立认读部分图形与引证商标二、三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牛三毛
刘浩
2023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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