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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67535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3:00:00
路易宝莱 LOUIS BOLLE LB及图、国际注册第1220353号“LIQUI BOX及图”商标、第42589043号“百久源及图”商标、第45560306号“BLT及图”商标、第60852328号“LB及图”商标、第12059434号“LIQUI-BOX INC及图”商标、第13363664号“LB及图”商标、第49505852号“禄·佰·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闻刊物、海报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书写工具、海报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八各自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部分,引证商标四、五、七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否定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徐杭
付泽宇
2023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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