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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648053号“Baolila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3:00:3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4218号
申请人:浙江华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汉文方达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48053号“Baolil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227184号商标、第48240092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二处于申请协商状态,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及包装照片、宣传推广手册照片等电子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的申请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与引证商标一、二字母构成及呼叫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净化剂等全部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净化制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与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戴艳
刘盈盈
2023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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