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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785354号“学弟学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3:00:2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4283号
申请人:王光祥 委托代理人:北京丰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1785354号“学弟学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070800号商标、第3520547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人事管理咨询、会计、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人事管理咨询、会计、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戴艳
刘盈盈
2023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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