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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188515号“YOTSUBA”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3:01:50关于国际注册第1188515号“YOTSUBA”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457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四叶乳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濂福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企卫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188515号“YOTSUB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7864号决定,于2021年12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8年4月23日至2021年4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注册的理由成立,决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一直在合法有效的使用,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
1. 申请人官网介绍页;
2. 申请人英文官网介绍页;
3. 申请人入选“牛奶十大品牌网络推荐(2020-2021)”榜单信息;
4. 大众点评中申请人产品入选信息;
5. 申请人受表彰、增加销量网络报道信息等。
申请人在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提交的证据与上述证据内容一致。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中国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6月19日申请用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糖果;冰冻糖果;巧克力;调味品(非辣椒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3年10月24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具体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5体现的是其作为乳业公司,在乳制品相关商品上的宣传、媒体报导信息,综合在案证据,未体现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糖果;冰冻糖果;巧克力;调味品(非辣椒粉)”相关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王志焕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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