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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679529号“陈家点心 KING OF KING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3:06:0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9530号
申请人:广州西田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79529号“陈家点心 KING OF KING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26252号“陈家面馆;CHAN'S NOODLES SHOP”商标、第11274316号“陈记点心 K CHAN KEE DIM SUM”商标、第9192238号“陈记点心”商标、第12732972号“陈家铺子”商标、第10882881号“陈家堂”商标、第26585947号“陈记点心 CHAN KEE DIM SUM”商标、第27519447号“陈家牧场”商标、第4733032号“陈家老号”商标、第44393694号“秘扇居 陈家”商标、第55048947号“陈家 厥味”商标、第14579322号“皇上皇 KING OF KINGS”商标、第33311046号“皇上皇 KING OF KINGS”商标、第35747071号“皇上皇 KING OF KINGS”商标、第36550910号“KING OF KINGS”商标、第41356003号“皇上皇 KING OF KINGS”商标、第42162756号“KING OF KING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六)不构成近似,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部分“陈家点心”与引证商标一至八的中文部分“陈家面馆”、“陈记点心”、“陈家铺子”、“陈家堂”、“陈家牧场”、“陈家老号”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十一至十六的英文部分在文字构成上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调味料、饺子、面条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调味品、饺子、饺子、面条、调味品、饺子、酱油、姜(调味品)、面粉制品、面条、桂皮、桂皮、桂皮、桂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十在整体构成上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邢妍
徐辉
2023年0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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