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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625036号“唐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3:08:3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0744号
申请人:广州六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君扬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25036号“唐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57013号“唐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无效。2.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损害烈士的名誉、荣誉或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因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2.经查询中华英烈网,“唐泽”确为我国烈士姓名。
经复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规定,经查询中华英烈网,“唐泽”确为我国烈士姓名,烈士姓名用做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邢妍
徐辉
2023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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