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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773626号“陈记坝坝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3:12:4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1663号
申请人:北京尚纯品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春雪智行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73626号“陈记坝坝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90509号“陈记家厨”商标、第39987813号“陈记花甲”商标、第39979810号“陈记串串香”商标、第54201773号“陈记老厨”商标、第61667362号“陈记甜铺”商标、第61605662号“陈记煨鸭”商标、第28038539号“深井陈记烧鹅 CHAM KEE ROASTED GOOSE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引证商标一、四、七状态未稳定;引证商标二、三、五、六已无效,不应构成在先商标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 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尚处于宽展期内及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其状态确定与否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
2. 引证商标二至六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均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3. 引证商标七经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决定不予撤销,截至本案审理时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陈记”,与引证商标一、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自助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七核定使用的“咖啡馆;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七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王志焕
2023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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