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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675076号“美谷美购 MM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3:12:5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2960号
申请人:东方美谷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75076号“美谷美购 MM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109115号“美谷美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997025号“美仓美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109570号“美妈美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691588号“美思美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330407号“MM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9132763号“MM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9132779号“MM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一的权利人协商让其撤回申请,引证商标二至七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待上述商标状态确定后予以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广告设计、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进出口代理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引证商标二至七分别经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分别见第1813、1816、1819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引证商标二至七已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美谷美购”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构成相近,在整体呼叫及含义上亦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广告设计、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进出口代理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商业管理咨询、市场分析、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广告设计、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进出口代理服务内容、目的不同,未构成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商业管理辅助、商业管理咨询、市场分析、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管理辅助、商业管理咨询、市场分析、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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