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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392154号“骆驼 CAME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3:17:3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4279号
申请人:广州中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92154号“骆驼 CAM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10963264号“骆驼”商标、第33518861号“骆驼”商标、第46672738号“骆驼”商标、第52354693号“骆驼”商标、第51883332号“骆驼”商标、第55950789号“骆驼专防”商标、第58917159号“银骆驼”商标、第32442998号“骆驼世家”商标、第4643659号“骆驼CAMEL及图”商标、第36952964号“骆驼CAMEL及图”商标、第33526467号“CAMEL”商标、第29899367号“骆驼CAMEL”商标、第22765195号“CAMELSPORTS”商标、第52319539号“CAMEL”商标、第46224619号“CAMEL”商标、第55217677号“CAMEL OUTDOOR”商标、第58677086号“骆驼CAM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七)。引证商标二、三、五、十、十一、十六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与引证商标六所有人已达成商标共存协议。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三、五、十四、十五所有人已达成商标共存协议。申请人与引证商标八、九、十二、十三、十七所有人已达成商标共存协议。申请人与引证商标十六所有人已达成商标共存协议。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七、八、九、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共存协议书。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十、十一在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被宣告无效,裁定已生效,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五、十五在驳回复审决定书中被决定予以驳回,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十六在驳回复审决定书中被决定予以驳回,案件处于法院诉讼中,决定尚未生效。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四、十七均已申请转让至广州珠穆朗玛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但转让申请均尚未核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六至九、十二至十四、十六、十七指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六至九、十二、十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与引证商标十三、十四、十六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商标共存协议书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八、九、十二至十四、十六、十七在实际使用中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张蕾
张娜娜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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