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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28293号“GRI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3:17:32关于国际注册第1628293号“GRI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3672号
申请人:TEAM GRIT, LLC 委托代理人:北京泛华伟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28293号“GRI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27605号“GRI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GRIT”与引证商标“GRIT”字母组成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和已录制视频游戏软件和程序以及移动计算机游戏应用程序,所有上述软件和程序均用于个人计算机、手持式计算机、移动设备、家用视频游戏机、便携式游戏系统和娱乐场视频游戏机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CD盘(只读存储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方莉园
姚旭祺
2023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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