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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878223号“N 南极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3:22:0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5994号
申请人:王聪 委托代理人:米鹿(河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78223号“南极木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870139号“TS SEN NUO N及图”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 苗
李海临
王迪
2023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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