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43768747号“一珍一珍一YIZHENYIZHENYI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3:24:5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2000号
申请人:佛山市顶华珍珍饮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周金华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对第43768747号“一珍一珍一YIZHENYIZHENY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5168777号“珍珍”商标、第1346756号“珍珍”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并在先使用之商标,经长期使用及宣传推广,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二、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三、被申请人多次恶意抄袭模仿引证商标,存在不正当竞争之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若继续有效,将给申请人和市场秩序带来极大的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根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争议商标档案、异议决定书、引证商标二许可备案通知书及许可合同;2、引证商标及申请人获得的部分荣誉;3、引证商标及其产品广告、宣传资料、展会照片、主题活动、网络宣传资料;4、使用引证商标的经销合同、发票;5、在先判例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2月7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0类“粥;秋梨膏;茶;面条;食用淀粉;调味品”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的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29类果冻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朱杰全引证商标二的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32类果汁饮料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许可备案通知书及许可合同显示,朱杰全许可申请人使用引证商标二,许可期限自2009年12月21日至2023年10月8日,故申请人具有依据引证商标二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的主体资格。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表明,2006年“珍珍饮品系列”为第6届亚洲冬季运动会组织委员会指定产品,2008年“珍珍”商标被中国市场监测中心、中国市场研究中心评为“中国果汁饮料产业十大著名品牌”,2013年、2016年、2018年吉林电视台、辽宁广播电视台等媒体对其“珍珍”饮料进行了广告宣传。结合在案其他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珍珍”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果汁饮料”等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本案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珍珍”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粥、秋梨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果冻、果汁饮料等商品均属于日常消费品,实际销售中通常是在相同、相邻销售区域进行,消费者同时接触的机会很大,二者商品的生产者所针对的消费对象也无明显区别。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一珍一珍一YIZHENYIZHENYI及图”与申请人在先字号“珍珍”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其注册使用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将其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的情形。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且该商标注册使用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另,争议商标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之规定。
四、在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能够予以救济的情况下,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规制。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安蕾
高源
2023年01月29日
信息标签:[db:tag]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1477808号“蕾迪诗Ladies Biotech(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49602号“印象市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748692号“转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14081号“云农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81791号“玖恒臻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87143号“Homie Ma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91537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0800号“CAT'S RO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231288号“彩卷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4102560号“东方灵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