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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477808号“蕾迪诗Ladies Biotech(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3:25:11Biotech(指定颜色)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5102号
申请人:蕾迪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77808号“蕾迪诗Ladies Biotech(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香精油;化妆棉”商品上的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443975号、第13167882号、第59121913号、第13342311号、第31018449号、第31454348号、第10366092号、第18000766号、第5525054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在先类似情形商标亦获准注册。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推广材料等证据光盘扫描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八在“皮肤绘画用墨”等商品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该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丧失在先权利,在“食用色素;印刷油墨;天然树脂” 商品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香精油;化妆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通知书当然生效,下文仅针对其余复审商标进行评审。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八核定使用商品不类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七、九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视觉效果等方面有所不同,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均未《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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