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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663881号“新富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3:25:1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6393号
申请人:李佳霖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63881号“新富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6385163号商标、第45286425号商标、第5478938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二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已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一、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引证商标二虽然图形化,但仍可识别为“富源及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文字均为“富源”,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二系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主张并非本案审理范围,我局在本案中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刘胤颖
杨少文
2023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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