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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39949号“ad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3:25:31关于国际注册第1639949号“ad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3981号
申请人:ADA GLOBAL 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39949号“ad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06676号“Sport ADA”商标、第11756831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1369582号“ADAPAY”商标(第9类)、第44025559号“ADA”商标、第52272790号“ADA IE及图”商标、第40649417号“qdq”商标、第41289061号“odo”商标、第8343900号“啊达ADA及图”商标、第42929818号“AdaMall”商标、第44025558号“ADA”商标、第12185642号“ADABABY及图”商标、第18997134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1371345号“ADA”商标、第22107544号“啊达ada及图”商标、第39831767A号“撒达ADA及图”商标、第42191850号“ADA ONLINE及图”商标、第42196527号图形商标、第25346216号“ADAPAY”商标、国际注册第1369582号“ADAPAY”商标(第42类)、第44025556号“ADA”商标、第44562314号“ADACLOUD”商标、第42208924号图形商标、第42210001号“ADA ONLI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当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六至十九为有效在先商标。引证商标二十一正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确定。
引证商标四、五、二十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决定予以驳回,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在第9类上,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在呼叫、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音乐录音制品;可下载音乐录制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摄像机;音频视频接收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5类上,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至九、十一在呼叫、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和市场营销服务,即推广他人的商品和服务,尤指唱片公司、音乐家和艺术家的商品和服务;为他人提供的在音乐领域商品和服务许可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七至九、十一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至九、十一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共存于市场不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中国不接受零售和批发服务,故申请商标在“面向零售商、在线零售商、社交媒体平台、以及其他消费者,与下述商品相关的批发分销服务:音乐和多媒体录制品”服务项目上的领土延伸,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所指情形。
在第36类上,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在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他人提供版税支付领域支付处理服务,即计算、处理和收取来自音乐和多媒体娱乐内容的发行、许可授权和销售的版税及收入”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二核定使用的“资本投资”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8类上,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三、十四在呼叫、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过有线和无线网络向消费者电子交付数字音乐录音录制品和其他人的其他数据,上述所有内容均属于音乐领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三、十四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提供用于在电子媒体中进行数据和信息的通信和交换的门户网站和聊天室”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三、十四已分别构成使用在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1类上,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五至十七在呼叫、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娱乐服务,即提供音乐及音乐相关娱乐方面的在线不可下载的音频录制品和文件;音乐出版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五至十七核定使用的“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五至十七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2类上,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八、十九在呼叫、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与下述计算机软件平台相关的平台即服务(PaaS),即用于发行和发布音乐和多媒体内容、支持消费者管理其创作内容并为艺术家和音乐家提供版权管理服务的计算机软件平台”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十八、十九核定使用的“电脑软件的开发”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八、十九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二十一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将其列为比对对象。
在第45类上,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二、二十三在呼叫、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音乐录音制品之许可授权;知识产权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十二、二十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许可(法律服务)”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二、二十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35、36、38、41、42、45类复审商品和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王超
黄许丽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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