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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702093号“鑫祥羽 XX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3:30:1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4809号
申请人:新绛县鑫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师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02093号“鑫祥羽 XX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9721710号“祥鑫羽 XIANGXINYU”商标、第6361363号“香香鱼 XXY及图”商标、第58352153号“XXY960907”商标、第13111653号“小小雨 X.X.Y”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引证商标一、二的商标专用期满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均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郑婷
谢乐军
张爽
2023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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