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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379517号“曹操镖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3:34:1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5082号
申请人:开鲁县速喜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腾韵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79517号“曹操镖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215248号“曹操”商标、第10487878号“曹操”商标、第6963462号“曹操便当”商标、第14711319号“曹·操”商标、第10902163号“曹操送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张苏明
张 颖
2023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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