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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668956号“宋大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3:40:4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3381号
申请人:宋正梅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68956号“宋大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739209号“宋大姐杂粮煎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803925号“宋大姐独一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宋大姐”与各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易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餐馆;自助餐馆;快餐馆;流动饮食供应;私人厨师服务;食品装饰;食物雕刻;餐厅;备办宴席”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餐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贾玉竹
2023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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