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1707089号“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3:45:3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4886号
申请人:漳州天福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漳州市国科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07089号“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56340号商标、第11104796号商标、第11247077号商标、第12093804号商标、第12102035号商标、第12248812号商标、第13677861号商标、第13437797号商标、第13835725号商标、第13835724号商标、第15779032号商标、第33407710A号商标、第12759399号商标、第48040375号商标、第47666228号商标、第31377614号商标、第1614215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而失效,引证商标十六已被驳回且该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五、十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五、十七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使用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婷婷
张学军
陈雪青
2023年02月08日
信息标签:[db:ta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