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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24526号“INT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3:53:48关于国际注册第1624526号“INTE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2812号
申请人:INTER MEDIA AND COMMUNICATION S.P.A. 委托代理人:北京戈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24526号“INT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第36类上指定的不符合中国可以接受的服务项目表述,申请人将对相应的商品项目进行修改,修改后不会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16489号“INTER GARDEN”商标、第9304348号“INTERO REAL ESTATE SERVICES及图”商标、第48210342号“Interx”商标、第15404350号“INTER-CREDI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爱词霸关于“INTER GARDEN”、“INTER-CREDIT”释义页;关于“INTER”简介页面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专用期至2022年9月13日,其所有人尚未申请续展。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6类“传统货币和加密货币的交易;传统货币和加密货币转账和交易服务”国际更正为“货币交易、货币转账服务”。
经复审认为,因申请商标已经国际更正后更正为“货币交易、货币转账服务”,上述更正申请已被我局核准,修改后的服务属于规范服务,故不再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字母“INTER”与引证商标一字母“INTER GARDEN”、引证商标三字母“Interx”及引证商标四字母“INTER-CREDIT”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货币交易;保险服务;公寓管理,如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估价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引证商标二尚未续展,但其续展与否对本案的审理结论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6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李颖
郭攀
2023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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