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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827741号“OLIDA 欧利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3:55:1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4916号
申请人:阳江市江城区银汇五金制品厂 委托代理人:阳江汇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27741号“OLIDA 欧利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743041A号“OLIN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商品在0803、0806、0808、0809、0812组,引正商标二注册的商品和申请商标构成冲突的商品有园艺工具(手动的)和餐具(刀、叉和匙)两个商品,因此,申请人放弃园艺工具(手动的)、餐具(刀、叉和匙)两个商品使用权。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842143号“欧利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引证商标流程状态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刀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刀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或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张书建
洪强
2023年0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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