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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599806号“饰纪 JS SHIJIM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3:57:0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5156号
申请人:南京共弘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99806号“饰纪 JS SHIJIM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31861号“吉斯 JS”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可进行有效区分,上述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张苏明
张 颖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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