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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659071号“邦普循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3:59:0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4167号
申请人:广东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59071号“邦普循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82529号“邦普光电”商标、第12178258号“邦普”商标、第5936955号“普邦及图”商标、第15305147号“普邦PB-LANDSCAPE DESIGN&CONSTRUCTIO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经查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汉语关于“邦”、“普”、“循环”和“光电”的查询结果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专用权期限至2022年3月27日,至本案审理之时,该商标未申请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测量和分析;化学研究”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此部分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矿产分类;材料测试;工具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具有可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测量和分析;化学研究”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舒言
张晓萌
2023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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