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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379135号“一涧倾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0:00:1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4957号
申请人:南涧县鹏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79135号“一涧倾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是申请人根据其行业属性设计而来,标识具有自身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具有极强独创性。申请商标的注册合情合理,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29173号“一见倾心”商标、第28888016号“一涧沁心”商标、第49368782号“一涧倾城”商标、第13619834号“一口倾心”商标、第15466086号“一触倾心”商标、第19172233号“一品倾心”商标、第55243555号“一面倾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获得注册,故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具体信息查询单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相区分的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相混淆。
申请商标系对成语“一见倾心”的不规范使用,其作为商标使用,容易混淆和误导公众,特别是误导未成年人对成语中特定词汇的认知,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张苏明
张 颖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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