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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29387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0:00:24
聚益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220540号“滦汇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6211761号“乾一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04029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各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视觉效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装甲门;金属门;金属门板;金属栅栏用杆;门用金属附件;五金器具;金属窗;金属旋转栅门;金属门框;金属标示牌”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标志牌、金属建筑物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各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贾玉竹
2023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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