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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591916号“凡朴 茶书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0:00:4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5656号
申请人:杜崇辉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591916号“凡朴 茶书馆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972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1882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8748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171151号“凡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171191号“凡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的第457586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商标专用期至2022年06月06日,其所有人到期未申请续展,该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引证商标六经我局驳回复审审理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的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引证商标六已被我局驳回,故引证商标一、六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文字识别部分“凡朴 茶书馆”与引证商标四、五的构成文字“凡朴”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茶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饭店;酒馆;果汁吧;私人厨师服务;茶馆服务;养老院”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自助餐馆;休养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议室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会议室出租”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五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议室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李濛萌
李海临
2023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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