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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392306H号“BROWNI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0:01:15关于国际注册第1392306H号“BROWNI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5595号
申请人:GRUPO TEXTIL BROWNIE, S.L.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国际注册第25类第1392306H号“BROWNI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462907号商标、第10739001号商标、第1935858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档案信息等电子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经撤销复审程序予以撤销,该撤销复审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英文字母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服装用品、婴儿全套衣(婴儿服装)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仿皮服装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服装用品、婴儿全套衣(婴儿服装)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戴艳
刘盈盈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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