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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558474号“中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0:01:5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3086号
申请人:广西南宁中龙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58474号“中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09537号“中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被撤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然花”商品与第35193842号“中龙科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自然花”的注册。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决定撤销,因此,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柑橘;活动物;新鲜蔬菜;新鲜水果;活家禽”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新鲜柑橘;活动物;新鲜蔬菜;新鲜水果;活家禽”之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植物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并未明确其放弃复审的商品项目,故我局对该请求不予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新鲜柑橘;活动物;新鲜蔬菜;新鲜水果;活家禽”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翟晶晶
2023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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