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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730204号“蓝冰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0:05:1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4610号
申请人:桂林蓝冰康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峰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30204号“蓝冰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4583144号“蓝冰及图”商标、第61178450号“蓝冰&DID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及影响力。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该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高丽丹
刘青
2023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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