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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798134号“超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0:06:5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4084号
申请人:山东行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98134号“超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26526号“超之侠 OVERTAKE KNIGH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文字构成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中,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超侠”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超之侠”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器具;与电视机接收器连用的游戏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非与电视机连用的游戏机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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