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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792962号“yes XIAME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0:11:1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8610号
申请人:厦门优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92962号“yes XIAM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类国际注册第1080903号商标、第16157474号、第20056499号、第15350157号、第13886610号、第20976383号、第60699148号、第47146282号、第47133812号、第47123622号、第61423002号、第59730435号、第52484026号、第13742601号、第49236748号、第61252553号、第7281344号、第45628927号、第1984894号、第60566424号、第4744067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无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含“XIAMEN”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经宣传已被消费者所认可,且具有很高的行业价值。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一、十六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十三的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上述决定现均已生效,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九处于续展宽展期中。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呼叫及含义等方面有所不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十、十二、十四、十五、十七至二十一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英文“YES”,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娱乐信息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十九权利状态虽不确定,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
“厦门”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申请商标中含“厦门”的汉语拼音形式“XIAMEN”,且整体未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戴艳
刘盈盈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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