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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809743号“CDC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0:11:5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3780号
申请人:北京喜达时尚影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09743号“CDC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886348号商标、第14259215号商标、第1863653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要素、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申请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三仍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字母构成相近,整体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晶
刘蓉
2023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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