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国际注册第1626540号“BOREALI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0:18:46关于国际注册第1626540号“BOREALI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4141号
申请人:DICERNA PHARMACEUTICALS,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26540号“BOREALI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并能够与其他商标相区别。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25555号“BOREALIS”商标、第6497575号“BOREALIS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168623号“BOREALIS KEEP DISCOVERING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整体构成、外观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经实际使用,并在使用中获得了显著性,不会与引证商标相混淆。部分引证商标权利待定。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人官网资料、媒体报道等作为主要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三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已超一年,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显著识别的字母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不易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方式、目的、对象及场所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若共存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能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3年01月13日
信息标签:[db:tag]
- 热门信息
-
- 关于国际注册第745105A号“CAMEL ACTIVE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49602号“印象市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748692号“转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14081号“云农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81791号“玖恒臻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87143号“Homie Ma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91537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0800号“CAT'S RO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231288号“彩卷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4102560号“东方灵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