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国际注册第745105A号“CAMEL ACTIVE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0:19:04关于国际注册第745105A号“CAMEL ACTIVE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1582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金涛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Worldwide Brands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745105A号“CAMEL ACTIVE及图”商标(第18类)(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2102号决定,于2021年11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2102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其于2018年4月13日至2021年4月1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经委派专人到各地实地调查走访,在相关市场上未发现复审商标在商业中真实使用。申请人未对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以及本案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形式):1.被申请人的全球总被许可人 CMLC 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 CAMELACTIVE /骆驼动感/C 图形系列商标所标识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数据、使用和宣传数据的公证认证声明复印件及中文翻译;2.被申请人与被许可人CMLC有限公司签署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中文翻译;3.CMLC 有限公司与再被许可人汤尼威尔(上海)服饰有限公司签署的《商标使用再许可合同》和《授权管理协议》及中文翻译;4. CMLC有限公司与再被许可人哥雷夫(厦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署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中文翻译;5.CMLC 有限公司与再被许可人马克华菲(上海)商业有限公司签署的《许可管理协议》及中文翻译;6.被申请人与被许可人上海骆尚动感服饰有限公司签署的《商标许可协议》;7.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上海骆尚动感服饰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页;8.上海骆尚动感服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9.沪长证经字公证件;10.关于“ CAMEL ACTIVE /骆驼动感”产品的网络销售页面;11.汤尼威尔(上海)服饰有限公司通过媒体宣传 CAMELACTIVE /骆驼动感/ C 图形系列商标的宣传证据的公证书复印件;12.汤尼威尔(上海)服饰有限公司的公关传播报告;13.汤尼威尔(上海)服饰有限公司制作的有关 CAMEL ACTIVE /骆驼动感/ C 图形系列商标的宣传册;14.汤尼威尔(上海)服饰有限公司制作的有关 CAMEL ACTIVE /骆驼动感/ C 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会员手册;15.上海骆尚动感服饰有限公司制作的有关 CAMEL ACTIVE /骆驼动感/ C 图形系列商标产品的宣传册;16.2015至2021年6月上海骆尚动感注册运营的“ CAMEL ACTIVE 骆驼动感”微信公众号累计发布的产品推文打印件;17.关于“ CAMEL ACTIVE /骆驼动感”关键词的网络报道检索结果;18.国家图书馆出具的自2000年至2021年关于 CAMEL ACTIVE /骆驼动感关键词的检索报告;19.(2016)最高法行再40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在指定三年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的商业性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00年9月29日获准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指定使用在第18类皮和皮的仿制品(不包括在其它类别中的)、背包等商品上,该商标专用期限至2030年9月29日。该商标所有人为本案被申请人。申请人于2021年4月13日向我局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的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我局于2021年10月29日作出决定维持了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能够相互佐证,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背包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背包、书包、小提包、购物包、包袋、书包、肩背包、手包、腰包、旅行包、钱夹、硬币钱包和钱包、钥匙包、行李箱和衣箱”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维持。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皮和皮的仿制品(不包括在其它类别中的);伞、阳伞和拐杖;兽皮;鞭子;马具和鞍具”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皮和皮的仿制品(不包括在其它类别中的);伞、阳伞和拐杖;兽皮;鞭子;马具和鞍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背包、书包、小提包、购物包、包袋、书包、肩背包、手包、腰包、旅行包、钱夹、硬币钱包和钱包、钥匙包、行李箱和衣箱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付泽宇
徐杭
2023年01月16日
信息标签:[db:tag]
- 热门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