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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472970号“懂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0:19:5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7802号
申请人:北京爱彼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远智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72970号“懂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688005号“手机懂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4891985号“懂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5118506号“懂懂买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5904804号“懂懂二手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1205836号“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8562911号“懂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8557823号“董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7965494号“E 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诉讼程序中,为申请在先商标。2.引证商标四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为申请在先商标。3. 引证商标六、七、八已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电池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电池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志权
杨夏
徐晓茹
2023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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