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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231443号“DAIRY QUEE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0:36:4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8217号
申请人:青岛必胜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英正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31443号“DAIRY QUE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第5861879号“Q”商标、第21942007号“RUISBO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近似,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且已有多个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的事实。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对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等规定之情形可以主动审查,同时应听取申请人意见。我局经审理还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并向申请人送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要求其对此补充申辩理由。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相应申辩意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可以区分,上述商标并存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但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李颖
郭攀
2023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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