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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16054号“ENSIG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0:37:05关于国际注册第1616054号“ENSIG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2635号
申请人:GMP INVESTMENTS HOLDINGS 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进京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16054号“ENSIG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705209号“ESIG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829861号“旗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已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服务;不动产事物”服务重新限定为“不动产管理;不动产出租服务;不动产估价;住宅不动产代理服务;不动产评估和估价;办公室(不动产)出租”服务,限定后的上述服务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办公室(不动产)出租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办公室(不动产)出租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可译为“旗”,与引证商标二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6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志权
杨夏
徐晓茹
2023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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