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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498792号“ren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0:46:35关于国际注册第1498792号“ren蓮”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217220号重审第0000000498号
申请人:KENZO LIMITED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217220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498792号“ren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1764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申请人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行终601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申请人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再19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和一、二审判决,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我局已作出撤销复审决定,决定第1719151号“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见第1791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二审判决作出后,引证商标被依法撤销并公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在申请人基于新的证据提出再审申请并经本院裁定再审的情况下,对原审判决作出改判,我局应当根据变更后的事实重新作出复审决定,本案一审、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陈颖
李海临
2023年0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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