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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430537号“海氏海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0:47:5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343号
申请人:青岛海诺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30537号“海氏海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258890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请延期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流程图电子扫描件。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标识。若并存于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两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相同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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