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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073548号“瑞为RECONOV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0:49:4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73136号重审第0000000392号
申请人:厦门瑞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天诚欣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莹创商业运营管理(福建)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173136号《瑞为RECONOVA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字第1412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第11583859号“RECONOV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用宣告无效。本案中被申请人除争议商标外,还在不同的类别上申请注册一百余枚商标,其中包含“雷碧”、“中联惠捷”、“利和兴”、“T3CX”等与他人在先使用并在相关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或企业字号相同或高度近似的标志,而被申请人亦未就其商标注册的行为提交证据证明其具有真实使用意图或作出合理说明。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三、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缺乏足够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第11583837号“瑞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子监控装置”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用宣告无效。本案中被申请人除争议商标外,还在不同的类别上申请注册一百余枚商标,其中包含“雷碧”、“中联惠捷”、“利和兴”、“T3CX”等与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或企业字号相同或高度近似的标志,而被申请人亦未就其商标注册的行为提交证据证明其具有真实使用意图或作出合理说明。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另,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亦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孙昕
王凡
2023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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